【110警察节】山东省公安厅隆重举行庆祝2023年“中国人民警察节”升警旗仪式******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并在“中国人民警察节”到来之际向全国人民警察致以节日祝贺和慰问。
坚守从警初心,永葆忠诚本色。为热烈庆祝2023年“中国人民警察节”,激励广大民警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忠实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新时代使命任务,1月10日上午,省公安厅隆重举行升警旗仪式。副省长、厅党委书记、厅长范华平,厅领导张月波、槐国栋、李祝群、修春清出席仪式,厅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王海防主持仪式。
冬日的朝阳洒向省公安厅机关广场,仪式现场气氛隆重热烈,红色背景板上,“山东省公安厅庆祝2023年中国人民警察节升警旗仪式”字样分外醒目,参加仪式全体民警身着警礼服,精神抖擞、整齐列队。上午8时30分仪式开始,在嘹亮的指挥口令下,护旗队伍英姿挺拔、斗志昂扬,护卫中国人民警察警旗正步行进到升旗台,仪仗标兵分列旗台两侧、持枪伫立。随着《中国人民警察警歌》振奋激昂的旋律响起,擎旗手挥臂扬旗,鲜艳的中国人民警察警旗沐浴朝阳冉冉升起。全体民警面向警旗庄严敬礼,放声高唱,向中国人民警察节致敬,向新时代公安事业致敬,向党和人民致敬。
“我是中国人民警察,我宣誓!”由获得全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的省公安厅疫情防控专班负责人领誓,全体民警握拳举起,重温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誓词:“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矢志献身崇高的人民公安事业,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为捍卫政治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安宁而英勇奋斗!” 誓词声高亢嘹亮,久久回荡,宣示广大民警矢志不渝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坚定决心。
仪式上,范华平为晋升警监警衔的民警代表颁发了授衔命令证书并合影留念。晋升警监警衔的民警充满光荣与自豪,表示晋升警监警衔是从警生涯的崇高荣誉,标志着更高的责任担当,在今后的工作中将倍加珍惜荣誉,坚守初心本色,为推动新时代全省公安工作高质量发展不断贡献智慧和力量。
省公安厅要求,广大民警要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定践行“四句话、十六字”总要求,牢固树立“靠前一步、主动作为”警务理念,奋力推进新时代新征程公安工作现代化,为全面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山东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警徽熠熠,誓言铮铮,见证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庄严承诺。参加仪式全体民警心潮激荡、热血澎湃,纷纷表示,将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着力增强践行“两个维护”的高度自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二十大精神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党的二十大确定的各项任务上来,踔厉奋发、勇毅前行,以更加昂扬的斗志投入本职工作,努力为党和人民争取更大光荣!
厅直各单位班子成员和民警代表共200余人参加仪式。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